有些家属会想不通:钱都已经退回去了,怎么 监察机关 还是认定为 受贿 先跟明确一个基本程序问题:监察机关这是调查阶段的涉嫌认定,最终是否构成犯罪,要由法院依法审判确定。但这个问题背后,其实藏着很多人对 受贿罪 的一个普遍误解:好像只要把钱还了,事情就两清了。可在法律上,退钱和没受贿,完全是两回事。 一、退钱不等于没拿钱 受贿罪 成不成立,核心看的不是这笔钱最后留没留在手里,而是 国家工作人员 有没有 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 取利益 。只要这几个要件都满足,一旦 财物 实际被收下,受贿犯罪通常就已经 既遂 了。 说白了,受贿罪的 既遂 标准,从来不是 “钱还在不在你兜里”,而是 “你有没有收下这笔钱”。你今天收了钱,明天退回去,昨天收钱办事的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发生了。至于后来为什么退、什么时候退、退给了谁,只会影响量刑或者情节轻重,不能直接把已经发生的受贿行为一笔勾销。 很多家属想不通:人都把钱还了,怎么还叫犯罪?道理其实很简单:受贿侵犯的不是谁的财产所有权,而是公职人员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。换句话说,公权力的廉洁性一旦被拿来做了交易,损害就已经造成了。事后退钱,顶多是把财物退回去了,但廉洁性被侵害的事实,没法靠退钱自动抹掉。 二、退钱不影响定罪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里,退了钱仍不影响受贿罪认定的情况,大致分三类: 第一类,收了钱之后,因为怕被查才退的。比如某个领导收了一笔钱,过了段时间听说组织在查、身边有人被约谈,或者网上有风声了,赶紧把钱退回去。这种 退还 的根本动机不是拒绝受贿,而是掩盖受贿。法律上这种就叫 “为 掩饰犯罪 退还 ”,不影响定罪。 第二类,收了钱的时候, 请托事项 都已经办完了。钱收了,事也办了,双方心照不宣。后来因为各种原因,比如关系闹僵了、利益分不均、对方反悔了,才把钱退回去。这种情况,受贿犯罪早就既遂了,退钱只是事后的补救行为,不影响定性。 第三类,退钱只是走个形式。比如收的是房子、股权、贵重物品,名义上说是 “退还”,实际上还一直在自己手里用、拿收益;或者钱虽然退回去了,但双方约好以后换个方式补上。这种退钱就是做做样子,根本改不了受贿的实质。 关于这些情形,2007 年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九条有明确规定: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后,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、事被查处,为 掩饰犯罪 而退还或者 上交 的,不影响认定受贿罪。这条规定到现在还是办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。 三、什么情况下退钱可能不被认定 当然,也不是所有收了又退的情况都算受贿。根据上面说的 2007 年 两高意见 ,收受财物后 及时退还 或者 上交 ,主观上确实没有受贿故意的,就不构成受贿。 最典型的就是当场实在推辞不掉,事后第一时间就上交组织或者监察机关,而且自始至终没为对方谋过利益的,这种就属于典型的无受贿故意,不会被认定为犯罪。 还有一种情况, 请托事项 压根就没办,收受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主动把钱全额退了,也确实没利用职权给对方提供过任何便利,这种也可能因为缺少完整的受贿故意和行为链条,不被认定为犯罪。但这都要结合具体 证据 来判断,不能一概而论。 张智勇律师得特别说一句,这些例外情形的门槛其实很高。家属千万别觉得 “我后来把钱退了” 就等于 “我不构成受贿”,差得远。 四、时间节点和退还动机,为什么重要 判断退钱影不影响定罪,两个因素最关键:一个是 时间节点 ,一个是 退还动机 时间节点上,要看你是什么时候退的。是收钱的当场、第二天,还是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才退?是请托事项还没办的时候退,还是事都办完了才退?是组织还没掌握任何线索的时候退,还是风声都出来了、调查已经启动了才退?退得越晚,就越难被认定为 “ 及时退还 ”。 退还动机上,要看你为什么退。是本来就不想收、实在推不掉才暂时收下随后马上上交,还是因为怕出事、迫于压力、关系破裂才退?前者说明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,可能不构成犯罪;后者通常就不影响定罪。 举个实务里很常见的例子:某国企负责人收了供应商一笔现金,三个月后帮对方在招标里谋了好处。一年后,他听说公司里有人被监察机关谈话了,连夜把现金退给了供应商。这种情况,钱虽然退了,但收钱、谋利的行为都已经完成,退还又发生在风声出来之后,通常都会被认定是为了掩饰犯罪,根本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。 五、家属要做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涉嫌受贿被调查,家属第一件要做的事,就是别把 “退钱” 和 “无罪” 直接划等号。 退钱是个 量刑情节 问题,不是定罪的开关。退了钱,依然可能构成受贿。最终怎么定,还是要看收受财物、 利用职务便利 、为他人谋利这三个核心要素,有没有足够的 证据 能证实。 其次,这个时候千万别乱指挥当事人 “补救”。比如让当事人补借条、补还款协议、找行贿人统一口径,这些行为